原告:葫芦岛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。法定代表人:胡**,系该公司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**、李倩,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**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。负责人:武**,系该公司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周**,系辽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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